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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农合支付额提至收入六倍


  合支付额提至收入六倍

  ——解读《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黑龙江日报4月28日讯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7日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哈市政府1998年 5月25日颁布的《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同时废止。作为全国率先出台的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办法》在完善合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一次重要尝试。日前,记者就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副处长周智明。

  让农村居民“看得明白”、“知道咋办”

  “小病拖,大病扛,重病见阎王”,“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做个阑尾炎,白耕一年田”……这些揪心而又无奈的顺口溜,是过去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真实写照。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坚持不懈地开展医疗体制改革,千方百计地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目的就是要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买药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周处长介绍,《办法》在构建较完善的合管理和监管机制的基础上,着重设定了参合农村居民权益保障机制,从参合权、监督权到知情权、享受待遇权、复议诉讼权等,皆体现了政府“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可以说,让农村居民“看得明白”与“知道咋办”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办法》包括总则、参加人、缴费与补助、合待遇、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九章七十条。

  参合人员扩大了范围

  《办法》明确了农村居民参加合费用由国家和家庭共同承担的原则。据了解,今年国家已将参合人员的补贴提高到每年每人200元,这对农村居民来说又是一个福音。《办法》在明确参合人员资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范围,从过去仅限于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囊括了在农村居住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如乡镇企业下岗工人、农场农垦职工和林场职工,或在农村从业居住的城市人员。这些人只要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就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合。但参合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合。

  “六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周处长说,《办法》改变了过去参合人员对权利义务认知比较笼统、模糊的状况,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参合人员应享有的“六项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四项义务”。比如参合人员享有规定的报销补偿待遇;有在统筹地区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力;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免费查询、核对个人缴费和领取待遇等记录;监督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参合人员应当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合费用;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当年度不得退出合及遵守合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最高支付限额提至收入六倍

  目前,农村居民大多习惯于不管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加剧了看病难和看病贵。为了引导参合人员小病到小医院,大病去大医院,缓解大医院看病的压力,也减少参合人员的经济压力,《办法》通过设定三个层次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使农村居民在就医时能合理地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规定参合人员在乡镇、县 (市)区及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不高于100元、300元和500元,在家门口看病自付比例要低些。《办法》还规定哈市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均收入的6倍不足5万元的,按不低于5万元支付。而对农村居民中的特困群体,如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可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三至五个百分点,降低或者取消起付线。这项规定在全国还不多见,体现了哈市政府惠民的决心和力度。

  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周处长强调《办法》的另一亮点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建设,将合管理和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比如合报销补偿的时限和程序,各统筹地区实行合工作信息化管理,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起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与此同时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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