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寻求教育发达省市和地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与帮扶。与教育部重点师范院校共建国家教师创新与服务综合改革实验区。
(十五)逐步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区域内定期轮换交流制度。各地要按照“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区域内教师轮换交流的实施办法,促进区域内师资配置的均衡。
(十六)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探索和完善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办法。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顶岗实习支教的师范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并选派骨干教师与高等师范院校教师组成实习指导小组,加强对师范生实习的指导。
(十七)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一是实施“普通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学费补偿计划”。自2010年起五年内,每年从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招聘一批师范专业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学校任教,服务期5年。对于没有享受国家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从其任教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由政府代偿学费,连续4年,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二是实施“农村紧缺学科师资补充计划”,采取学费补偿的办法,招聘录用紧缺学科的优秀本专科大学毕业生,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补充紧缺教师。三是实施“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从省内高校选拔一批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并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重点提高我省经济欠发达县(市)师资水平。
五、加强领导,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发展教育的关键工作来抓。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放到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支持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列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评价地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基本内容。
(十九)加大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等省级培训项目。市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可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各市、县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按照《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2007〕43号)精神,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学校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试用期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当地工作满5年后,所高定的工资予以保留,在正常晋升增资时不予冲销。
(二十)加快改善中小学教师的住房等生活条件。将全省中小学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各市、县政府在安排经济适用房、双限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要给予优先。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县城或乡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市、县政府要把教师在校工作的周转住房建设列入中小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合理制定标准、统一建设。原则上不在校区建设产权到个人的教师住宅。
(二十一)大力表彰为农村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今后对教师的评优、评先和表彰,要向长期在农村一线从教的教师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村教师的事业感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献身农村教育事业。
(二十二)海口、三亚两地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可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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