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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社会主义村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我省农村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党和国家一系列有关加强农村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改善农村基础教育办学设施和条件,通过采取拉平城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然而,我省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制约了我省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提高全省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提升农村教师师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为核心,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共享,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不断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三)进一步理顺“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实施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包括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四)加强和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学校(含学前教育)可以互补余缺,确保农村中小学师资需求。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有关附加编制的规定,从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乡镇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市、县要全面开展编制清理督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及时清理并优先调整到急需用编的学校。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清理。严禁超编用人及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五)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强化对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

  (六)大力推进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七)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各市、县要切实抓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构建导向明确、科学合理、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把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履行职责的实际贡献和表现,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发挥其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开展教师学科基本能力测试等办法促进教师学科能力提高。对师德表现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采取脱岗培训、调离教学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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