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参与制定的地方卫生行业机构编制标准——《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正式发布,对强化和规范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标准》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性质。特别是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性质首次得到明确。
在《标准》中,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并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配备比。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 20%,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同时,《标准》中参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分别确定了不同性质、类别、规模等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的核编依据和具体配置标准。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和规模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和单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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