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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社保”要跨五道槛


  酝酿多年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据悉,该法将确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人群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与《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相似的是,《社会保险法》的草拟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不断博弈的过程。对此,程仰东建议在立法之初条款可以相对“粗”一点,取得各方共识。他说,13年前《劳动法》颁布时也比较粗,后经逐步完善,运行效果令人满意。“德国在1843年、美国在1935年就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不能说是立法草率。不同的意见永远都会有,但这不应左右立法的进度。”

  理顺体制减少摩擦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成立。近10年过去了,受访专家认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事务仍未实现真正的归口管理,一些社保政策的出台,要经过复杂的部际协调。一个文件的会签,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给社保建设增加额外的摩擦系数。

  目前,国际上有3种不同的社保管理模式:一是以美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集中式;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分散式;三是集散结合模式。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完全集中的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分散式则要求法律非常健全,对市场化程度和政府监管职能的要求也更高,中国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程仰东表示,中国需要搞集散结合的模式,但前提是在哪个层面上集中,在哪个层面上分散,必须在体制上作出安排和理顺。

  我国目前的社保管理模式比较分散,低保、优抚、救助、医疗、社会保险,分属于不同部委。受访专家坦言,这不利于社保体系的总体布局,也不利于建立部门预算制度。比如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希望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设计一个用土地补偿金建立社会保险的制度。但是,失地农民面临的难题不只是养老,还有医疗、低保等其他方面,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职权范围,社保政策出台受到了部门分割的负面影响。

  对此,郑秉文提出了建立大社保体制的建议,这也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思路相一致。他认为,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度和实施应由同一部门负责,将城乡社保业务彻底归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另外,社保经办层面也要集中、垂直,上级经办机构要领导下级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社保数据、信息和资金。目前,我国尚未实现省级统筹,地方的经办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就养老保险费征缴来说,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在共同承担共同征缴。

  确保政策落实

  有了好的制度还要真正落实。受访专家指出,我国社保管理方面问题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强化以确保社保政策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王慎十说:“很多管理问题都是微观的,不易暴露。在分散管理条件下,有的地方管得很好,有的管得很差。我们常被局部好的表象所迷惑,不去关注差的地方,这十分危险。”

  仅就个人账户而言,调研结果显示,全国2000多个县在管理个人账户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钱不入账”、“重账”、“错账”、项目不规范等问题,管理远未达到标准化。

  程仰东建议,强化管理要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就是账户采集的数据和格式要统一,只有采集的信息标准了,数据才能汇总。

  信息化就是建立一套全省、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但现在许多地方都是同城不同库,计算机数据库集中起来很难,要实现异地联网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管理水平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作为后盾。

  (摘自《瞭望》)

  ■媒体瞭望

  完善的社保体系不能只管城市,不管农村。在城市中,不能只重视国有企业,还要覆盖新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就业者和灵活就业者。参保者也不能只停留于劳动者,还要包含非就业人员,逐步从劳动者保障向全民保障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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