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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社保”要跨五道槛


 
  运行已有20年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减小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震动。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定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特别需要坚持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兼顾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福利权益,用制度来确保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这一目标的迫近及各种制度的逐步建立和铺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逐渐暴露。专家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应在5个方面“下工夫”,迈过发展的门槛。

  缩小制度差别实现“全覆盖”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以“全覆盖”的标准来审视,现有的社保体系仍然存在城乡差别、城镇职工与非职工差别、就业者与非就业者差别以及制度单一、有待细化的问题。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程仰东曾任大连市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他对《瞭望》表示,完善的社保体系不能只管城市,不管农村。在城市中,不能只重视国有企业,还要覆盖新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就业者和灵活就业者。参保者也不能只停留于劳动者,还要包含非就业人员,逐步从劳动者保障向全民保障过渡。社保不能只重养老保障,还要包括医保、失业保险、低保和医疗救助,从单一的社保制度向综合的社保体系过渡。此外,对不同人群的社保标准和水平也应有所区别,作出适合各群体特点的制度安排。

  受访专家表示,当前在社保制度建立和改革的探索中,改革目标不清晰、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是一个关键问题。时至今日,“全覆盖”的社保目标尚待系统化和制度化,虽然有了制度设计,但操作层面的东西还没有具体化。目前在全国11个省市推动的社保“全覆盖”试点,也只停留在探索阶段。

  有关成功制度应稳定

  回首已经走过的20年社保探索之路,一些成功的社保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对稳定下来的条件,应尽快总结定型。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王慎十说:“在稳定社保制度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到位。养老保险已有20年改革历史,医疗保险也探索了10年左右,低保尤其是城市低保制度设立的时间也较长了,我们要珍惜成功的经验,将它们固定下来,不能总是改来改去。”

  2000年开始,东北三省先后进行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获得了珍贵的数据和工作经验。在2005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中,做实、做小个人账户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取自东北试点的成果,是将试点经验转化为全国政策的一个范例。但即便如此,做实、做小个人账户目前也还未在全国推开,仍处于“扩大试点”的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郑功成教授曾表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目前我们已经具备了稳定制度的基础,对成功的试点经验应该作出制度安排,加速推广,促进社保制度尽快成型。

  立法保障是当务之急

  当中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严格依法治国、减少社会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的随意性、增强政策公信度,显得更加重要,社会保障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少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制度在运行中已经暴露出一些漏洞。比如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怎样投资运营,挪用社保基金属于哪种犯罪,至今都没有明确的法规界定。

  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对《瞭望》说,社保基金要进入市场保值增值,就需要有法律规则。目前我国的基金监管法制还不健全,在上海社保基金案中,挪用主体不是经办机构而是当地政府,在对一把手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法律才能确保基金安全。

  另外,目前我国有2000多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自身职责、权力等方面也存在着法律盲区。程仰东提出:“凭什么社保要你办,凭什么由你垄断?从法律上讲,社保经办机构是受托机构,法律应明文规定其职责和权力。”

  《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由法律规定,但至今仍然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由于责权不清,这些机构经办的业务也没有法律依据,为其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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