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用了整整一节文字,强调在户籍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简称“三权”。《意见》同时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一表述或提醒非常重要,户籍改革本就不应该和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发生联系。
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长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至少100年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承包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但是我们应当承认,至少在承包期间,在一个长久期间,承包地的收益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用承包地交换城市户籍,哪怕是“自愿、有偿”,但其实质就是用农民的私人收益换取城市户籍。
在长久承包期间,农民如何处理自己的承包地,就像处理自己的其他家庭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把承包地的使用权或抵押,或出租,或出售。所谓“自愿”、“有偿”,貌似温和,但真正实施起来,十有八九是“行政命令,粗暴剥夺”。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农民的宅基地是和农民的住房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要求用农民的宅基地换取城市户籍,实质就是等于要求农民交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来换取一张纸。而这张纸既不能保障给进城农民稳定的工作,更不能保障给进城农民提供稳定的住房。
笔者也没有发现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规定,拥有城市户籍就要放弃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同样道理,我们也不应该考虑拥有城市户籍是否需要放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户籍改革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没有关系。
应当明确,无论是否给进城农民城市户籍,无论怎样进行户籍改革,我们都不应该去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应该把给予进城农民城市户籍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联系起来。这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没有可比性。
问题的关键是承包地不能撂荒。只要承包地不撂荒,种地打粮,在谁的手里都一样,政府就没必要干预。而进城农民是不可能任凭自己的承包地白白撂荒在那里的。
比较麻烦的是宅基地。如果宅基地只有不确切的、不定期的“长久使用权”,就很难像出租承包地一样有效出租。即使明确“拥有50年的使用权”,是否能卖个好价钱、租个好价钱也很难说。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子一般也要几十年才能更新一次。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不够长久,就没人租用或购买。
宅基地必须具有切实的、至少100年的使用权并且法定允许农民自由出租、出售。只有这样,宅基地才有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才能真正流转起来,才能不被白白荒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能租出一个好价钱,卖出一个好价钱,农民会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机出手的,用不着别人操心。
应该看到,大多数的进城农民还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稳定的住房包括公租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转让三权”,无从谈起。特别是对那些进入中小城市、获取中小城市户籍的农民而言,其户籍含金量很低,和农民的三权相比根本就不在一个等级上。再说,即使他们中的大多数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房,继续长久地保留他们的“三权”,额外有点收益,有什么不好呢?
“农民工”歧视性提法应废止
应当强调指出,根据国际通行的城市人口标准,户籍不是划分城市人口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城市人口标准是:从事非农职业、常年居住在市区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从事非农职业,二是居住在市区,不涉及户籍问题。
根据上述城市人口概念,我国的2.7亿农民工属于城市人口。我国国家统计局已经把2.7亿农民工统计在城市人口总数之内,城市人口总数约7亿,全国城市化率53%。公安部按照户籍统计城市人口,2012年公布的数据是: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34%,约4.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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