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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农民工创业落户新规


近日记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这一新政出台,意味着除成都市以外,农民工落户其他城市城镇户籍将全面放开,同时,对未来5年的农民工就业创业问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

  将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据了解,全省还将加强公共招聘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意见》要求,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全省将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全省还将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在社会保险(放心保)权益上,《意见》提出,将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落实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促进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还提出,四川将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意见》强调,将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

  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全省将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以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方面,全省将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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