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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维护难点:户籍制度背后的利益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城乡分割的现象并不十分明显,随着《户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农村人口迁徙自由的权力被基本剥夺,其最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原因在于工业优先的国家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以及国家保险的城乡差别化制度的形成,加之渐进式变革道路的选择,而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农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群体。基于此,从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工作,应该有偿还历史旧债和投资未来发展两个方面的新视角。

  在中国大陆,涉及到进城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时,常常会遇到一个无法避绕的障碍,即户籍制度。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在2012年APEC中国工商界领导人论坛上,针对有人提出户口制度以及依附户口制度的诸如高考制度等应该取消或重新规划的建议时表示:户口制度没有那么简单,不是一取了之的事。北京现有两千多万人口,有800万的外来人口。如果取消户籍制度,需要从财政里面拿出很多经费给外来人口,这意味着对户籍人口的服务质量就会有所下降,这不是简单的一个改革,而是利益关系的分配和调整。

  一、从有到无: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历史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城乡分割的现象并不十分明显,原因在于:一是当时中国城市化水平不高,全部人口中只有一成人口(10.6%)居住在城市,且城市的现代文明程度也很低,整个中国还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二是当初城市对于农村进城人员的限制并不严格,发展并不充分的自由经济调节着人口尤其是劳动力人口的流动迁徙。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被删除,此后,宪法又经过1978年、1982年和2004年几次大的修改,“迁徙自由”的条款始终没有恢复)。三是数量比例相差悬殊的城乡人口虽然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存在差距,但是国家政府并没有刻意通过调节城乡居民收入的手段在城市居民的户籍身份上附加远高于农村居民的福利待遇,除了少数大都市中的少数有钱阶层外,大多数城市居民过着接近农村居民水平的“乡土化”的城市生活。

  在当时较为宽松的迁徙政策环境下,1950~1960年的10年间,城镇人口处于快速增长期,人口比例由11.2%上升到19.7%,年平均升高0.85个百分点。此后1960~1980年间,中国城市人口发展处于一个长达20年的低谷徘徊期,到1980年城市人口比例才达到19.4%,低于1960年的水平。这20年间城镇人口比例之所以增长过慢甚至有所下降,固然有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倒退的原因,但是更直接的原因是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该《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60~1980年的20年间,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吸纳新增劳动力的能力弱,而当时城市受到五六十年代两次生育高峰的影响,城市每年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已经十分困难,根本无力招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当时,中国高等教育处于精英教育阶段,每年招收的大学生数量极其有限,农村学生进城求学的机会很少。《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几乎断绝了绝大多数农村人迁入城市的路径与机会,中国人尤其是农村人口迁徙自由的权力基本被剥夺。

  二、城乡分割: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及其成因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划分为两大部门: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的传统部门,包括农业、某些小型商业和服务业;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代部门。此即产生有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中国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现代化,这一进程与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相同点。即在一个较长时期里,它是城市现代工业、乡村比较传统的农业所组成的二元结构,农村人口、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农民减少,并变为现代农业的经营者。但是与一般国家的发展经验相比较,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模式又有其独特的地方,其最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特征是:由户籍制度把全体国民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群体;两大群体人口的社会身份代代相传,不能轻易改变;两大群体人口在粮食供应、非农产业就业、居住、教育以及其他一系列社会福利方面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探究中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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