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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好农民在统一经营中的权益


  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包括家庭分散经营,也包括多种形式的集体统一经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业统一经营的空间,形成规模效应,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强集体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推进农业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好农民权益,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自愿原则,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是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组织统一经营。当前,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集约化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方向。这就需要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推进统一经营必须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障农民享有经营利润。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服务能力,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应当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经营利润应当在劳动者之间分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农民更多分享社会财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和城乡差距。

  发展农业产业化,保障农民的利益。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农业产业化实行“基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的经营模式,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可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带动农业商品化生产。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经济契约关系,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可以促进企业和农民利益合理分配。应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在农地租赁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应兼顾商业经营周期需要和农民利益保护需要,避免签订过长期限的租赁合同,保障合同调整的灵活性。

  保护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分享统一经营成果的基础和财产依托。只有在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实现规模经济和结构优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才能使统一经营成果最终有利于农民利益实现。应依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前提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现代农业发展。

  落实集体成员权,保障集体利益归属于农民。农民是农村集体中的成员,农村集体为农民利益而存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农民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过程中,应理顺农村集体与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农民在农村集体中的成员权,切实保障集体利益归属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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