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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机制待完善


  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关键在于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与平等就业,完善农民工就业机制。

  张娜

  2月8日,由人社部、财政部等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公布。

  《规划》称,“十二五”时期,我国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 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不仅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 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其中,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难度依然很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4500万人,“十二五”我国将继续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并且该《规划》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

  如何在推进城乡统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规划》指出,将“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业富余 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此外,还将“完善并落实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消除流动就业的制度壁垒,创造有利 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

  在笔者看来,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关键在于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与平等就业,完善农民工就业机制。

  由于流动就业的特性,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可谓 “进退维谷”,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人保分离”的情况,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依然受“户籍排斥”和“制度排斥”的制约。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边 缘化,使他们缺乏基本的话语权,也是信息最为闭塞的人群。因此,农民工的合理有序流动、岗位指引、子女义务教育、岗位培训、工资谈判、追讨欠薪等都应列入 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制的范畴。

  当今市场,外来农民工占据的就业需求最大,相关部门应以广义的城乡统筹就业为导向,建立较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实现统筹就业与平等就业。

  此外,完善农民工就业机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加快就业服务信心网络建设。国家应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劳务工作信息网络功能,形成功能完备、 信息充足、高效快捷的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网络,为城乡求职者提供信息、组织、培训、中介等全方位服务,把服务功能延伸到城乡社区,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 全覆盖。最重要的是,应运用有效的政策手段,促进各种就业的形成,促进生产要素向落后地区流动。

  此外,还应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及信心支持上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各项优惠政策为较落后地区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 改善落后地区的基础社会设施,利用落后地区的优势,促进生产要素向落后地区流动,大大释放这些地区的潜在资源,促进劳动就业的扩张。

  为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国家还有必要建立并实行与农民工有关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比如,明确企业家协 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促进三方机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在劳动用工量大、劳动争议多的“三来一补”企业,推广集体合同 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着重在加班工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规章制度等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方面,由农 民工协商代表与企业方协商代表做出比较规范而全面的约定。在劳动关系调整中,除建立多种协调机制外,还要加强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加强对企业在执行劳动标 准方面的监管,防止各种任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不仅如此,工商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也需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与公力干预。工伤保险补偿应当更加社会化,更加富有人文精神,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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