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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工就业政策加快构建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目前农民工收入偏低,距离平等获得劳动报酬尚远。一是近年因劳动力供求偏紧、政府促进平等就业等因素,农民工工资有了较快增长,但总体上仍然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年农民工平均月工资1417元,仅相当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2435元的58%。农民工普遍劳动时间长,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每月比国家规定多工作84小时,折合10.5个工作日。按此推算,农民工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43%,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明显存在[①有的研究分析,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有40%是体制差异造成的。但我们进一步分析,人力资本差异,既有城乡人口接受教育的条件差异、培训差异,也有农民工不能定居城镇,加剧流动,不能积累技术和经验的问题。综合起来,体制差异的因素要超过半数。]。多数企业没有形成通过劳资协商确定工资及工资合理增长的机制。二是劳动保护条件差。据计生委2009年流动人口监测报告,60%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超过1/3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并缺乏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伤、职业病受害者多是农民工。三是缺乏社会保险。尽管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会保险在政策上不存在障碍,但参保率依然不高。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年雇主或单位为外出农民工缴纳城镇保险的比例分别为养老7.6%、医疗12.2%、工伤21.8%、失业2.3%。在建筑行业该比例仅为养老1.8%、医疗4.4%、工伤15.6%和失业1%。

  农民工难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既有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不对等,又有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农民工与城镇户籍人口不平等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下,虽然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用工和工资数额,工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接受多少工资和在那个企业劳动,劳资双方是自由平等的关系,但作为有组织和资本实力的企业,特别是较大企业,根本不可能和每一名工人平等地协商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工人处于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工资、劳动条件对企业有利,即决定的工资偏低,降低劳动积极性,对企业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的失灵。为此,国际上一般采取的措施,是保障劳动者集体交涉和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从制度上加强工人同企业进行交涉时的地位,并对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的标准由法律做出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维护劳资平等的地位[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日本总合研究所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第十三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2年10月。]。

  我国目前的问题,一是劳资对等关系尚未形成。工资的决定机制受两大因素影响,首先是劳动力的市场供求关系,其次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高组织程度、在维护基本劳动权益上增强同企业集体交涉的平等地位。近年市场劳动力供求偏紧,增强了农民工就业的选择性,推动工资水平上升,但农民工的组织程度、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较大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6232名农民工的调查,参加工会的仅占1/4左右,认为工会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占46%,但认为工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仅占9.9%,认为不能代表农民工利益和没有实际用处的占43.6%。由于工会维权作用发挥不够,农民工又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缺乏城市居民身份和社会保障,不能参与社会管理,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化地位,在劳资关系上,雇主方往往更加处于强势地位,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及劳动条件的改善。

  二是政府履行依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责不到位甚至错位。我国已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执行情况较差。主要原因是有些城市政府把本地经济GDP增长置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之上,依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责不到位。实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劳动者基于单位的劳动报酬又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利益的影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默许或纵容雇主不提供法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给予社会保险等,加大了农民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困难。

  三是有的法规不成熟,影响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如现行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标准,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工来说,缴纳负担较重。据本课题组在武汉市的调查,一个农民工交足各项保险,企业要支付516元/月,个人要支付165.7元/月。农民工实际缴费占到月均工资12%左右,企业成本将增加1.8%~6%,而许多中小企业的利润也就在5%左右,过高的费率影响了企业和农民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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