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这是我国促进就业的一项基本国策。2001年,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新分流的人员直接进入社会,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已经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双失业家庭成员及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属困难群体,这部分人员身负家庭重担,本身又没有什么技能,加之文化素质落后于时代发展,再次就业成为难题。为积极促进这部分人员实现就业,增加收入,保持社会稳定,自2003年以来,我市依照国家、省市政策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把政策入口关,加大补贴申领管理,全面落实并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多次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拓宽了就业新渠道,极大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截止2011年上半年,全市共有300多家企业和3077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是促进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关键之举。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风险加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成本负担较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则是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 从2003年开始,国家一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对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保补贴。2008年新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要求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的保险险种由单纯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金”扩大了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金”,鼓励符合此种条件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逐渐增多,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也由原来的4类扩大到了8类,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的惠及范围也有所增大,促进就业的形式也由过去的企业吸纳和自谋职业扩展到灵活就业、创业。新一轮的优惠政策尤其贯彻实施了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申报享受补贴,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开辟了更宽广的道路。随着市场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就业形式已经淡化,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宣传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事例,使失业人员逐步认同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形式,既达到宣传政策的效果,又促进了就业。同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的惠民之举。灵活就业形式本身收益不稳定,工资水平较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会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降低生活水准,绝大多数都面临着社会保险“断保”的风险。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积极性。以我市2011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1684元来计算,失业人员一年最低要缴纳社保费5183元,如果实现灵活就业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年可节省2283元,解除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好的政策需要优质的服务以及严格的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部分困难人员往往因就业困难导致心理自卑,或者对社会有一定的看法,脾气就显得有些急躁,对政策的理解就会存在偏见,针对这部分人员,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政策的执行范围,详细了解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的形式,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政策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真解释原因,直到他们了解政策 ,满意而归。为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人,发挥作用,市就业办工作人员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经常实地检查人员在岗情况,实时跟踪记录人员的从业情况,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台帐,加强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开本地享受社会补贴情况,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
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支持、机制健全”的就业工作格局。随着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保障民生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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