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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负责人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


  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

  围绕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委负责人。

  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税收优惠扶持范围

  问: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刚刚公布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策,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突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劳动者创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具有3个新特点: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问:近几年,大学生创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否也体现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支持?

  答: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这次都被纳入到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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