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汶川地震重灾区群众就业的意见》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汶川地震重灾区群众就业的意见》。《意见》提出,今年,我省将确保重灾区城镇新增就业1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 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25万人、总量超过730万人,98%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实现“户户有就业”的目标。
今年重灾区旅游
就业人员新增2万人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吸纳重灾区群众就业,并将吸纳就业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意见》提出,国家专项资金和省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重灾区大企业大集团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吸纳更多重灾区群众就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工程项目,使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工业企业就业人数的75%以上。
另外,我省将重点发展物流、商贸流通、金融、信息、旅游、文化、房地产业和服务外包业,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业新的增长极。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力争2010年重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比重超过30.5%。在发展旅游业带动就业方面,加强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加大旅游行业培训力度,促进旅游就业。2010年、2011年重灾区旅游就业人员分别新增2万和3万人。
公益性岗位就业“持证人员”
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
我省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将在重灾区延长到2011年年底,对重灾区持有《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继续实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意见》要求,重灾区政府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证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灾区企业吸收当地“持证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持证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我省还将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或个体就业,2010年、2011年重灾区分别帮助5800名残疾人就业。2010年、2011年重灾区分别帮助1.8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另外,我省还将大力实施“巾帼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和“灾区妇女就业帮扶行动”,立足灾区妇女实际,大力推行居家灵活就业新模式,2010年至2011年,在重灾区建立60个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
在重灾区从事个体零售业
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
我省将引导和扶持群众创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小规模经济实体。《意见》提出,对重灾区群众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 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 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凡以个人名义在重灾区各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以及其他项目经营的,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另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创业园”、 “创业孵化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灾区群众,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重灾区农民自主创业的,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产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2010年至2011年,重灾区新增个体工商户5000户、带动就业1万人。
人均最高贷款额度
提高到10万元
我省将积极为群众就业提供金融服务,把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重灾区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 10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其中超出国家现行政策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在完善担保基金代偿机制方面,在县(市)一级建立担保基金。
我省还将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对吸纳重灾区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搭建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富民金融支持平台,积极推动“金融春雨行动”,促进重灾区有创业需求的大学生村干部开展创业富民活动。推出“灾区青年创业小额贴息贷款”举措,为灾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灾区市(州) 、县(市) 政府要筹集创业补助资金,制定具体办法,对群众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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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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