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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策文件

  提供就业保障

  今年,全国和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分别达到了631万人和25万人,尤其是浙江省,今年毕业生总供给预计将超过4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仍然很大。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6月13日,省人力社保厅、教育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通知》共分三大部分,可归纳为一个行动、两个目标、四项计划、五个突破和五个要求。

  “一个行动”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结合该省情况,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提出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两个目标”

  力争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85%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

  “四项计划”

  实施 “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科研助理、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应征入伍等七方面来全方位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实施 “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深入高校,对接高校课程设置,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强化创业服务,通过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建实体园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

  实施 “就业服务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以开展“六个一”活动为抓手,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加强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实施 “就业援助计划”,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实现就业。明确就业援助范围、规范就业援助程序,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个突破”

  浙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在延续之前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突破:

  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岗位拓展计划”中,第6条“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努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公益性岗位招用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加强创业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创业引领计划”中,第1条“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将创业培训政策由离校后向毕业班延伸,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学习相关创业知识,减少创业的盲目性,提高自主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全面推行见习期综合保险办法,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就业服务计划”中,第6条“各地要切实解决见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全面推行综合商业保险办法,其费用可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推行实施综合商业保险办法,有利于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提高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

  “就业服务计划”中,第6条“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见习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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