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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就业权亟须切实保护


  生育阶段权益保护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更好地解决女职工生育费用、津贴,16年前原劳动部颁发实行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地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生育权益,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如吉林省目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89.9万人,比2005年高出4.46倍。

  但是,多个省地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生育保险因其立法层次低,未能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强制征收范围,推广难度大,收缴率比其他社会保险更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覆盖面较窄,无法有效保护女职工合法生育权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只有极少数企业为职工交纳一至两种社会保险,生育保险交纳率在五险中最低。汇报材料显示,2008年湖南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女性从业人员24.69%。甘肃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达到27.8万人,占全省女职工总数的26%。

  此外,山东、安徽等地在汇报材料中指出,个别企业单位虽然有缴费能力但恶意拖欠生育保险费用,致使女职工的有关生育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大量的改制、破产企业的生育保险接续工作难以落实。

  多渠道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多个省区市表示,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继续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办法,规范用工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多角度形成合力进一步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在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方面,李兆前表示,山东省将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主渠道,安排更多城乡妇女就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投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完善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则表示,今年将继续安排1000万元开展妇女创业技能培训。

  对于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山东、天津等地政府表示,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及时查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在劳动监察、争议仲裁以及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反对性别歧视办法,努力创造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反对一切就业歧视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湖南、广西、山西、山东等地纷纷表示,要尽快推动《社会保障法》立法,确立生育保险在国家强制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其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建立国家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由保险基金支付女方产假工资、分娩等费用,将女职工生育引起的社会负担社会化,即降低用人单位的责任风险,使用人单位用工的性别成本趋于一致,从根本上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力争将稳定就业和规模就业的进城务工妇女纳入生育保险,同时,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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