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状况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又一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实地检查以及地方人大的自查情况显示,各地妇女就业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劳动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性就业歧视现象比较突出,部分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较其他险种推进缓慢。多个省区市表示,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妇女公平就业。
女性就业隐性歧视现象比较突出
山东省副省长李兆前在汇报时介绍,山东省委、省政府大力加强妇女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女性为350.1万人,占总数的37.96%。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和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分别达105.7万人和122.4万人,其中妇女分别占54.2%和50.7%;实现创业人数中女性为39215人,约占总数的34.5%。
吉林、广西、陕西、天津等地政府也都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但是,正如山东省政府在汇报时指出的那样,受金融危机冲击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妇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就业难度大。同时,劳动力市场存在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在男女同样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相对突出。
安徽省政府在汇报材料中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状况有所改善,用人单位很少对求职者直接提出歧视性要求或直接以女性为理由拒绝录用,但在实际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倾向于男性和非育龄期女性,甚至以不成文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筛选。
女性面临的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在多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报告中都被重点提及,而且涉及的女性群体比较广泛。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明确指出,面对人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的现状,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妇女受到隐性就业歧视的现象较为明显。除第三产业外,女性就业普遍存在困难,而且越来越向“隐性歧视”方向发展。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就业也存在同样问题。
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女大学生就业受专业与社会需求的失衡、就业期望与需求的错位、社会对女性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就业难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
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山东、黑龙江、吉林、广东等地不断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同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开展了劳动合同签订、整治非法用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等专项行动,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劳动权益。例如,2007年以来,山东在全省大力推广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禁忌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内容。
但是,由于女性在就业市场仍处劣势,加之我国用工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仍然突出。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2009年全省女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3.3%。全省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的企业仅占34.9%。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材料显示,当前广东省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案件中,因女职工“三期”保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相当比例,用人单位往往采用多种手段变相逃避其对“三期”女职工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将不得结婚、怀孕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拒绝报销生育费用,或以企业生产经营自主为由对“三期”内女职工调岗降薪。
湖南、山东、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多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由于用工制度不规范,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等妇女劳动权益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即使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一些企业也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采取措施,迫使女职工请求辞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材料显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不得随意辞退,但是有些单位却以不适应原岗位要求等名目,通过恶意给怀孕女职工换岗、变相降低工资、产假后不安排工作岗位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请求辞职。安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安徽省政府在汇报时表示,这类情况在劳动仲裁时取证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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