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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加强就业服务 化解“用工难”


  近日,江苏阜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我县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和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难”的突出矛盾具有指导意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在今后的服务企业工作中着力加强以下四个方面建设:

  1、强化基层服务企业用工职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干事,行政村(居)设立专职劳动保障专员(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选聘),县财政每人每年安排1000元专项资金。同时,拓展县、镇劳动力市场用工服务职能,每介绍1人到县内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县财政给予镇、村40元的职介补贴。

  2、重视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存量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机制,提高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能力,通过3到5年的努力,把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办成职业技术学院,力争每年的毕业生有50%进入本地企业就业。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服务本地企业用工,通过开展适应企业需求的“订单式”、“委培式”培训,为县内企业输送合格学员。

  3、拓宽企业用工的来源渠道,多措并举吸引外地农民工来阜就业,对引进外来劳动力的实施奖励,每引进县外劳动力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提升培训且与县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外出务工学到一技之长返乡服务的,免费提供高级工等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减免县级审评费用,对市以上审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返乡就业服务的人群中,高中毕业从事职业(工种)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职业(工种)15年以上目前尚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骨干,可直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对返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和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4、优化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全力落实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和用工备案制度,企业在招聘员工30日内,必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定期的抽查签订情况,定期上报用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同时,提高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包括薪资水平和解决其住房难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实行用工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薪资报酬。按照政府主导、园区主体、企业辅助相结合原则,规划开发一批小户型廉租房、中户型经济适用房等农民工公寓,满足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民工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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