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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


  6、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2年期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哈银发〔2008〕15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2009年为我市全民创业年的要求,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和搭建创业平台、组织创业培训、整合创业资源等创业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和扶持回乡就业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群体在适合林区经济发展的旅游、种植、养殖等行业自主创业。凡是有劳动能力、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行全民创业一定期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的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局要利用现有闲置的场地、厂房,开发创业孵化基地,无偿提供给创业者使用。对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规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至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小额担保贷款采取按年度还款的办法。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三)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1、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培训期限。申请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付不少于50%,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50%。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

  2、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3、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创新创业意识。进一步拓展培训基地,征集培训项目,加强创业指导。重点开展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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