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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民生、保就业的具体要求,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就业渠道,稳定就业局势

  围绕“生态立市、产业兴市”战略目标,突出八个渠道扩大就业。一是利用林权制度改革开发就业。努力发展林下经济,引导更多职工通过参与林下经济拓宽就业领域。二是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就业门槛低、关联带动性强、劳动力需求大的特点,引导劳动者在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就业。三是积极开展全民创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开展不同规模的创业活动,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四是依托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劳动者就业。五是推动职工家庭自营经济发展实现家门口就业。依托林区自然资源,扩大职工自营经济规模,拓展就业渠道,为转岗职工就业提供平台。六是鼓励实现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七是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在保洁、保绿、保安、森林防火、红松管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八是劳务输出异地就业。发挥森工产业技术优势,开辟木材采伐加工新战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一)帮扶困难企业

  1、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人保部〔2008〕117号文件、省政府黑政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形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期亏损,利润进一步下滑,但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视为困难企业帮扶对象。

  2、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基金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险种基金及承受能力,提出降低费率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上的功能及作用,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金最低缴费基数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即市区320元/月,县(市)、区280元/月,上述两项补贴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补贴。按黑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特点及重点拓展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课时45分钟,每天6课时。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2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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