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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农民工疑患尘肺病续:仅几人被认定劳动关系




  但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流动性大,举证困难,成为这些耒阳风钻病人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路上的现实障碍。

  受深圳方面邀请,23日,耒阳方面派出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劳动局、导子乡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第二次赶到深圳。当晚,在与维权代表见面之后,耒阳方面的仲裁专家称,在与深圳处理小组的接触中,对方表示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只有6人。但他认为,像黄荣等人手中的工作卡“应该是有用的”,他将全力为老乡们争取。

  农民工患职业病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在于能否拿到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检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资料。

  维权的难度显而易见

  “现在有的老板根本就不敢认,他说他们赔不起。”几名维权代表对记者说。一名爆破公司老板在与记者的接触中,也表达上述情绪,他力图劝说这些维权代表,“你们还是去找政府,我们倾家荡产也赔不起”。

  “一旦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了对立的双方,而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双方‘合作’,用人单位自然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而不愿意配合。”法学博士阳永恒认为,这些年随着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在不断加强,但大量案例的出现也再次证明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任重道远,“相关条款没有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显得过于冷峻”。

  “法律保护体系的脆弱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力差。”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张贻瑞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可谓不齐备,法律虽然做出了规范,但企业不依法行事,职业病防治分工也不是太顺畅,“工作现场是安监部门在管,但基本上没人管,体检属卫生部门管,但体检率很低,不到20%”。

  在启动维权行动之后,徐志辉等农民工才真正研究起法律来。他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早在22年前就有了。而且,这一条例至今生效。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从雇主到工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到劳动部门在劳动场所防治尘肺病应该承担的责任。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雇主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定期测尘,并向有关部门定期如实报告测尘结果,但是,有一点我们是清楚的,即雇主从未向我们工人公布过测尘结果。”徐志辉对记者说。

  而有关部门的监管是否失职,值得考量。“我们曾经工作的场所粉尘浓度从未改善,从这一事实可以判断,要么雇主从未测尘,要么测过尘但从未报告过真实的粉尘浓度,要么报告过但政府部门从未处罚,要么政府部门处罚过但却无效,而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也没有继续跟进到底。”这些维权代表认为,上述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雇主、相关管理部门都违反了《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22日,徐志辉等30多名患病民工早早来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他们接到深圳方面通知,前来就是否患有尘肺病进行复检。另有60多名患病者在耒阳同样接受了深圳派出的医生复检。

  如此大面积的疑似尘肺病患者,在近年实属罕见。而这些病例目前并没有被他们的家乡湖南的职业病防治单位所掌握。

  根据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张贻瑞提供的数据,湖南省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共诊断出尘肺病患者5万余例,其中,死亡1万余人。目前,湖南省每年的新发病例以1300-1500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张贻瑞判断:“这只是目前已发现确诊的数据,实际可能还有很多未进行体检和暂未发病的病例。”

  据张贻瑞介绍,作为劳务输出大省,湖南省每年约有800万-1000万农民工在外务工,根据常规数据推测,约有30%的人从事有毒有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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