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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六项措施的通知




  10、鼓励企业安置。对县内企业吸纳政府确认的返乡农民工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岗位补贴。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1、实施就业援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公益性医院和学校等开发保洁、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特困返乡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2、实施失业救助。在确保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对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3、提供职业介绍。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安置返乡农民工成功就业的,经核实给予每人6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4、抓好信息发布。建立企事业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开展县内企事业用工岗位普查,搜集空岗信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资源和县内电视媒体的资源整合,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加强劳动和广播电视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各类就业和劳动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完善35个村级就业与劳动保障工作站试点建设,稳定村民组信息员岗位,培养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渠道,及时传递劳动保障各类业务信息。

  四、积极促进自主创业,为返乡农民工送政策

  15、放宽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限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允许返乡农民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16、夯实创业平台。继续抓好县级创业园区建设,扩大园区孵化功能,培育企业发展。在促进本县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同时,放宽条件和标准,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加快源潭、黄铺两镇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建设,积极搭建农民工就业创业平台。

  17、提供创业服务。组建机械化工、服装加工、餐饮商贸、医疗保健、种植养殖、农田改造、交通运输及电脑教学等专家指导团队,创建农民工回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精心设计、编制、筛选创业项目100个,举办全县农民工创业项目推荐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返乡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行与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18、税费扶持政策。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关于促进全县工业房地产业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潜政[2008]113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9、信贷扶持政策。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信贷额度控制在2-5 万元,并予以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20、土地扶持政策。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

  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为返乡农民工送法律

  21、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资金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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