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出资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月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为5年,享受补贴范围内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最长为5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政府补贴外,余下的由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分摊额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商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既可参加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5年的缴费补贴,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全市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按照常政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政策。
5、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和集体负担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来源包括:
1、征地时,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3、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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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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