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原则上以本意见下发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对象,其中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二)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资格证。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各地必须按属地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以下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相关征地补偿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鼓励其建立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补充性社会养老保险额的8%的比例给予补贴。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政府补贴占缴费总额的比例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可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并为每一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从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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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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