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切实强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目前,还有个别省份没有地方性农机化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很多省还没有及时修订本地的农机管理条例。各地要有紧迫意识,没有法规要加快推动制定,填补空白。要加快对现有地方性农机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清理,要修改陈旧过时特别是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条文,维护农机化法制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新的立法项目和修订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积极主动开展协调,讲求策略方法,力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让新法规更管用、更实用。针对农机执法和法定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争取人大、政府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推动政策规定全面落实。
第四,切实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各项农机管理工作,遵守法规界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农民机手和其他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开展鉴定,确保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改进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推动全面落实保障农机安全财政投入的规定,努力争取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业机械检测鉴定设备、农机监理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农机执法队伍的素质能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公示制度,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继续开展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五,切实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农机化普法教育要做到四个面向。一要面向各级农机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农机管理人员,使每个从事农机化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开展农机化促进和管理工作。二要面向农民机手和管理相对人,宣传普及农机化政策法规,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农机经营者知法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要面向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农机化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了解国家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加重视、更加支持农机化工作。四要面向社会进行宣传,赢得社会舆论对农机化事业的认同和对政策效果的肯定,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同志们,实现农业机械化,是人民的愿望、时代的要求、历史的必然。“十二五”时期农机化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心无旁骛抓落实、如履薄冰履职责、创先争优求绩效,扎实推进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工作,落实扶持农机化的好政策、维护农机化系统的好形象、巩固农机化发展的好形势,为我国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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