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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


这次全国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十六大以来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的成效经验,分析形势任务,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问题,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刚才,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新疆等7省区市作了交流发言,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他们的做法、经验,大家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的成效经验

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农机化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巨大成就。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特色农机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建。200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成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键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评估认为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总体实施效果好,对农机化发展促进作用巨大。)2009年公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了法制化轨道。根据这两部农机化法律和行政法规,2004年以来,各省、区、市共制(修)定33部农机化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农机化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中国特色农机化扶持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2004以来,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确立了以“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立足国情和本地实际,围绕让农民“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着力推动农机化扶持政策丰富发展。从2004年以来的连续9个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方向提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促进法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首先被纳入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7000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215亿元,实施范围由66个县拓宽到所有的农牧业县,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201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明确了包含财政补贴、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用地便利、基本建设等多种政策工具在内的扶持政策框架。各地农机化政策落实力度和政策创新力度显著加大,例如,新疆、福建明确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以上的农机化资金,湖北每年安排13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黑龙江、吉林、浙江、重庆等地率先探索了农机作业补贴政策,江苏、上海率先探索农机报废更新补偿、农机保险补贴政策,宁夏、北京率先将农机免费检验全覆盖,山东率先将免费通行政策范围扩大到参加跨区作业的所有农机,河南、山西探索了农机合作社基本建设奖补政策、农机化大县奖补政策,甘肃等省一些地市探索了燃油补贴政策等等。

三是农机化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2004年以来,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努力推动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根据农机化法律法规确立的制度框架和原则规定,农业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发布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12个部门规章、20个政府规章以及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制度涵盖农机管理、质量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农机维修等各个领域及重点环节,农业机械化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了农机质量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发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跟踪调查、维修行业管理及农机投诉管理等工作,有效维护了农机生产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紧密配合,构建了“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不断加强系统行风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农机化行政审批,广泛推动实施“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惠民,农机化系统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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