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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引领小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一些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多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要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要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要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要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通知对实施的内容进行了划定,第一,实施区域要集中连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选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产量靠前的农业大县(区、市,以下简称试点县)作为实施区域。试点县要集中支持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在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避免撒胡椒面,引导小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第二,要突出支持薄弱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三,要公平选择支持对象,试点县要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第四,要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防止“政策垒大户”,试点县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合理制定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
为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也制定了保障措施。在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实施指导、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绩效考核、建立试点县的退出机制以及按时报送方案和总结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试点县坚决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试点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试点县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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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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