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登记,运行有效。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合作社名称应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规模较大,能力较强。入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个;近两年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声誉良好,履行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一)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公示上墙,切实履职。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参会人员有签字,定期公开社务。
(三)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
三、经营管理(一)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相关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张贴公布、严格遵守。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本核算,产权关系明晰,设立成员账户,财务核算规范。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记载清晰、准确。
(三)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实行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维修保养。
(四)组织成员开展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四、设施装备(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丘陵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拥有农机原值200万元以上,大中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20台(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
(三)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五、综合效益(一)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户节本增效效果明显,成员收入高于县域内非成员农户平均收入20%以上。
(二)积极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在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热心为周边农民(农机户)开展信息咨询、机具维修、技术指导、抗灾救灾等多种服务。
(三)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中起到表率作用。
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6年度)省份推荐数量(个)省份推荐数量(个)北京2湖南12天津2广东4河北7广西6山西7海南2内蒙古7重庆2辽宁8四川6吉林10贵州2黑龙江15云南2上海2陕西6江苏15甘肃2浙江5青海2安徽12宁夏2福建2新疆8江西5大连1山东15宁波2河南15青岛2湖北8黑龙江农垦2合计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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