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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文解农机“安家”难题


杨雪

针对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难申请”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难监管”的两难困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浙江省农业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设施农用地划定明确范围,解决种粮大户“用地难”问题。其中,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修保养场所、粮食烘干设施等用地被划分为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知》首次界定了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并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小型冷库用地、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被排除在农用地范围内,按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管理。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但是,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同时,《通知》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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