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7日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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