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社的几项措施,没有让老朱的心完全放下来。自称是“门外汉”的老朱总有这样的疑问,跟着现有的政策走是否就已经足够?虽然互助社运营事务除了要参照现有政策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但老朱说,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外,相关部门的监管着实必不可少。“每个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得特别详细,但是当地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办法。”
老朱说,相关部门长期缺乏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动态监管,也给其未来发展埋下了隐患。“第一财经日报曾经报道过江苏某农村资金互助社由资金互助异化为资金黑洞的经过。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农村资金互助社越走越‘远’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运营上,也面临着缺乏监管的问题。
老朱介绍,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当地金融部门备案后,就与其“断了联系”。互助社成立之初有一些具体问题,金融部门也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和政策性的指导。“金融部门工作人员说,原则上你们归口农业系统,不在我们直接监管范围内。”没人管,怕走错路,原始股东和社员们才真诚邀请朱庆来做互助社政策顾问,“我帮不上大忙,但至少能帮助互助社多研究研究现有政策,帮大伙跑跑腿,盘盘道,尽我所能让互助社发展下去。”但老朱也表示,如果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相关运营细则,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又不到位,他的烦恼还会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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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为宗旨,以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为目标,按照自愿入股的原则建立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它具有扶贫、互助、自救等特征,是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一道作为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于2007年初被引入到我国部分农村地区。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设立农村互助社门槛较低,但也有一定条件限制,除要求具备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发起人不少于10人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在行政村最低额度为1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并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其中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对两类发起人的要求有共性,也有区别。共同之处包括有良好的信誉度,无犯罪记录(农村企业作为发起人时要求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较农民作为发起人更为严格,尤其是在资金实力方面。具体来说,当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时,要求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而农民作为发起人时,只要符合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农民个人或农村小企业具备设立互助社条件,即可提交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于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农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同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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