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苗 袁文斌
山东省嘉祥县疃里镇农机站站长朱庆来是农机系统的名人,曾经获得过全国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还登上过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国庆彩车,老朱最近有些烦恼。
这些烦恼来自镇上去年成立的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镇上几个农机合作社和种植合作社的10位股东发起,平均每人投入10万元,到当地金融部门备案后成立。互助社成立后,可在社员缺乏生产或生活所需资金时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解决农民用钱“内急”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老朱是赞成的。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农民需要更多的生产资金支持。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三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提供了多种金融服务,但朱庆来认为还是解决不了大多数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农民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缺少流动资金问题。“特别是农机手,购置农机具往往需要一大笔资金。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需要的周期长,贷款金额也较少。但如果农机手作为资金互助社社员,其贷款周期短,金额也相对较多。”比如,社员小璐如果跟当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最多只能贷出1万元。相比之下,他在资金互助社入股1万元,按照互助社“股一借十”,借贷金额最高5万元的规定,他可以从互助社快借贷到5万元。因此,几个股东请老朱做互助社政策和技术顾问时,老朱痛快地答应了。
政策和资金风险紧随其后可当起顾问后,老朱的烦恼也来了。他发现,运营农村资金互助社并非像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那样容易,工作人员和管理者不仅要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也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同时,还不能缺少相关部门的动态监管。否则,无论是互助社本身还是投资入股的社员,都有很大风险。作为顾问,老朱最担心的就是互助社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
前段时间,媒体集中报道了农村资金互助社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让老朱很不安。他仔细研究了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后,总结出几家资金互助社违法的缘由。老朱说,从媒体报道的角度来看,这几家资金互助社在最初成立时确实本着“为农民服务、解决农民用钱难”的目标来运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金融和法律知识,互助社在运营中出现了很多漏洞和不规范行为,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一般都是以农民为主,大伙儿干起农活儿来都是一顶一的能手,可是搞金融,却都是门外汉。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亦是如此,几位原始股东都是庄稼汉,对金融方面的知识和法规了解程度十分有限。”朱庆来感叹,“可是,如果不找到一个懂行的人,难保我们的资金互助社不会走上违法之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为顾问的老朱研究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议互助社聘请管理者。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要设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其中,经理一职,理事长可兼任。由于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几位原始股东缺少金融知识。因此,互助社经过社员投票,决定从社会上聘请经理。
通过吸纳人才解决了部分缺乏金融法规和知识的问题,接下来,老朱和股东们认真研究《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和规定,对资金互助社的运营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比如,按照《规定》要求,审核社员身份,严格保证资金吸纳和借贷去向;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设定储蓄和贷款利率。
为了同时保证互助社和社员的资金安全,尽量规避资金风险,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相关文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如“先入股,后服务”和“股一借十,5万封顶”等措施。在资金储备方面,虽然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无需向人民银行上缴准备金,但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自主将入股资金总额的30%作为准备金以保证资金流动性。在借贷方面,社员在借贷时除了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之外还需购置保险,其出现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将会赔付部分金额。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几项措施,赢得了附近农民的信任,截至目前,已经有140多户农民入股。
渴望被监管互助社的几项措施,没有让老朱的心完全放下来。自称是“门外汉”的老朱总有这样的疑问,跟着现有的政策走是否就已经足够?虽然互助社运营事务除了要参照现有政策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但老朱说,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外,相关部门的监管着实必不可少。“每个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得特别详细,但是当地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办法。”
老朱说,相关部门长期缺乏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动态监管,也给其未来发展埋下了隐患。“第一财经日报曾经报道过江苏某农村资金互助社由资金互助异化为资金黑洞的经过。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农村资金互助社越走越‘远’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运营上,也面临着缺乏监管的问题。
老朱介绍,祥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当地金融部门备案后,就与其“断了联系”。互助社成立之初有一些具体问题,金融部门也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和政策性的指导。“金融部门工作人员说,原则上你们归口农业系统,不在我们直接监管范围内。”没人管,怕走错路,原始股东和社员们才真诚邀请朱庆来做互助社政策顾问,“我帮不上大忙,但至少能帮助互助社多研究研究现有政策,帮大伙跑跑腿,盘盘道,尽我所能让互助社发展下去。”但老朱也表示,如果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相关运营细则,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又不到位,他的烦恼还会持续存在。
链接: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为宗旨,以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为目标,按照自愿入股的原则建立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它具有扶贫、互助、自救等特征,是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一道作为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于2007年初被引入到我国部分农村地区。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设立农村互助社门槛较低,但也有一定条件限制,除要求具备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发起人不少于10人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在行政村最低额度为1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并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其中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对两类发起人的要求有共性,也有区别。共同之处包括有良好的信誉度,无犯罪记录(农村企业作为发起人时要求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较农民作为发起人更为严格,尤其是在资金实力方面。具体来说,当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时,要求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而农民作为发起人时,只要符合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农民个人或农村小企业具备设立互助社条件,即可提交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于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农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同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