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实施抽查验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在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做好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抽查验证工作,其中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植保机械、轮式拖拉机的口岸验证,并对进口棉花收获机进行重点抽查,以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业机械进入我国,提高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水平。
《公告》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植物保护机械(进出口税则号:8424810000)和轮式拖拉机(进出口税则号:8701901190)加强口岸验证,重点核查其是否取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加贴认证标志情况。
《公告》要求,各口岸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棉花收获机的重点抽查,依照《进口棉花收获机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对棉花收获机的安全要求、标志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实施验证。验证可通过采信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自行抽样检验(区分生产企业和型号,抽样比例为10%)等方式实施。对于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事先办理备案、声明等相关手续的进口棉花收获机,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验证及相关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抽查。
《公告》要求进口农业机械的生产者(含供货商或进口者)应依照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进口农业机械相应的三包责任。销售者在交付进口农业机械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如在抽查验证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要求进口收货人进行限期整改或技术处理,同时按照《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质检总局。对于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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