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梅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对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所起到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并建议要研究探索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补贴机制,增强补贴的针对性和补贴力度。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显示,通过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的评估工作,达到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为下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好的基础。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设计了三份调查问卷,由农业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分别发函或者在网上发布,组织农机户、农机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填写,共收到有效反馈6358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评估报告显示,法律出台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纷纷出台配套文件,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农机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跨区作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法律制度。由于跨区作业的开展,为外出打工的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上个世纪末农民工在“三夏”时期大规模返乡参加抢收抢种的现象目前已不复存在。农机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评估报告显示,法律出台后,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并不断完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五项具体制度,即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资金集中支付制、受益农户公示制、管理实行监督制和绩效实行考核制。从实施效果来看,农机购置补贴制度从2004年实施以来,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补贴购置农机具1108万台(套),直接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评估报告认为,此项制度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但在实施中存在着配套规定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评估情况表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这三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施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但评估也发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套措施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跨区作业农机免费通行制度;建立健全跨区作业等重要农时农机作业用油保障供应长效机制;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配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考虑到燃油税改革、农业机械作业市场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认真研究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总结农机田间作业用油补贴试点和一些地方实施燃油补贴措施的经验,研究探索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补贴机制,增强补贴针对性和补贴力度。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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