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建设投资,启动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落实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年度投资,并在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安排上,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资金,继续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农机作业补贴资金以及重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研究制定农机以旧换新办法。要积极协调科技部门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争取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主动会同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机保险业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要继续会同税务、交通等部门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要与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水利部门等加强合作,科学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等工作。在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四、切实发挥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责任制,构建农机化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要抓住机遇、主动协调,按照《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省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人民政府汇报,积极推动本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一个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五、广泛开展《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农机化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要组织农机化系统干部职工学深吃透《意见》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于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宣传活动要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网站有文字,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通过宣传活动,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和各级政府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省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迅速作出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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