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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历史悠久影响巨大 辐射遍布整个农村


编者按

发展农机合作组织是我国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机经营体制的创新,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农机合作组织建设带动了农机管理、技术培训、安全监理、农机推广等农机化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解决了农机手一家一户发展农机化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机化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然而,现有的农机合作组织总体上尚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在建设和发展中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一是农机合作组织数量不够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对农业的辐射作用还比较弱;二是目前合作组织实力还不够,多数组织资金远非雄厚,影响力有限。因此,一些农户怕担风险,对加入合作组织持观望态度;三是部分农机合作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和带动力,还可能留下发展隐患,制约自身健康发展。四是作为经济联合体,农机合作组织成员还没有完全达到对财务状况、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利润分配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大多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虽然这些国家在自然环境、社会背景、经济水平及农业机械化发展历程上不尽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大相径庭,但农机合作组织在农机化进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是惊人的一致。粗略算来,国外的农机合作组织可分为下列三类:一是民间的非盈利社团组织,以法国的居马和德国的农机环为代表;二是有一定政府背景,协助政府制订政策的团体,如日本农业协会;三是以跨区域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合作组织,主要存在于美国和加拿大等。本报于本期《交流与合作》版专门介绍法国和日本的农机合作组织模式;回顾其发展的背景与历程;展望其未来的走向;并特别介绍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之道。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其历史可以追溯至江户时代末期(约1850年)的“先祖股份组合”和明治维新时(19世纪末)的“同业组合”。当时这些组织集中从事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资金的融通和产品的销售,被认为是当今日本农协的雏形。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日本政府将国民经济转入战时体制,并依据1943年颁布的《农业团体法》,将农业领域的各类“产业组合”与其它农业团体合并成国家统制的“农业会”。“农业会”以所有农户为成员,不仅开展信用事业,而且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开展诸如购置农具、销售农产品等事业,实际上成为国家调控农业的代理机构。而在战败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1948-1949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协组织。它是在日本历史进程中的多种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改革、整顿形成的。日本农协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建立健全了从农户→基层农协→县农协中央会→全国农协中央会的组织机构,为日本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与其它国家的专业农机合作组织相比,日本农协承担着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销售农产品、农资供应服务、信用和保险服务、提供设施设备服务以及医疗服务和老年人福利事业等多方面的任务。各种涉农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的参与,许多重要的农产品要依靠农协来加工、存储和运销,农户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七成以上是通过农协得到的,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靠农协的信用事业来提供。农协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提供农业机械和农业设施设备是农协最重要的服务功能之一。即加入农协的会员无法单独获得急需的设施,由农协建好或购买后由社员或联户有偿使用。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米加工设备、农用仓库、选果场、保温库、农机维修站和加油站等,都在农协提供范围之内。农协同时还提供农业劳动的合作化(共同育秧、共同植保、共同收获等)服务。日本对农业机械一直有政府扶持政策,其中对农民组织、团体购买农业机械实行补贴,从1964年开始,一直延续了40年。40多年来,农民使用机械的积极性一直很高,政府都有高额的补贴,10%-50%不等。特别是购买使用先进的、价格高的,补贴比例和额度也大,大大促进了农机化的发展。总之,在日本,农协的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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