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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二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三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问: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您能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吗?

答:为了规范、方便、快速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二是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和帮助。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问:农业机械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条例除了规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外,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中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并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是规范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当事人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地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是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业等部门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条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四是规范收费制度。为防止乱收费,条例明确规定,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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