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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v\:* o\:* .shape@font-face @font-face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4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答: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7000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到2009年购置补贴已经达到130亿元。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问:刚才您提到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在这方面,条例是如何加强规范的?

答: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是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有缺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四是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维修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不得拼装或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得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

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条例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是减少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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