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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出台


杨雪

7月28日,经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湖北省农机办介绍,该条例是对原《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的。主旨在于将管理与促进相结合,突出“促进”,兼顾“管理”。因此,法规名称最后修订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原管理条例将于《条例》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与之前的管理条例相比,新出台的《条例》更为全面和完善,并且充分体现了湖北省农机化发展的特点。例如近年来进入攻坚阶段的“以机代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疫区实际和“以机代牛”的需要,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同时还首次对农机信息网络建设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管理等信息服务。”

在各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上,《条例》也给与了明确界定。今后农机监理机构要将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插秧机、耕整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业机械纳入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对其操作人员还应当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赋予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并出具凭证的行政执法权。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机监理机构。”

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扶持也成为《条例》的一个亮点。不仅鼓励、扶持、培育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还“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和农用电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场库棚的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条件。”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农田作业与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在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共同出据凭证后,可免征养路费。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征收养路费时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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