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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陈发明 胡道林

本报讯 1月14日上午,2006年新年伊始,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促进条例》的颁布在全国取得了两个“第一”。首先,变管理法规为促进法规,安徽省第一个出台了地方性的农机化促进法规;其次,《促进条例》是第一个将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的规定法制化。虽然促进与管理只有一词之差,但反映出立法指导思想已由过去的重管理转向重促进、重发展。这一变化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符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

安徽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三农”政策精神,从2003起,做出了取消拖拉机养路费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规定执行不力。此次通过的《促进条例》将这项深受农民欢迎的行政规定法制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对办理车辆营运证且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按规定收取养路费外,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仅此一项规定就为全省210万台拖拉机的用户减少2亿元养路费支出负担。

《促进条例》的出台,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界定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和法律措施。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补充。上述两法只规定了农机主管部门对拖拉机的登记、年检,驾驶证的核发等职能,这些均是静态的管理,不能满足基层农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基层公安交管警力严重不足,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较多的事实,《促进条例》赋予了农机部门的动态管理职能,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在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宣传的同时,还要在农机活动较集中的乡村机耕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开展农机执法检查,并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促进条例》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对在道路外使用未经登记、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对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促进条例》还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三农”政策。突破了就农业机械管理谈管理,而是兼顾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两个方面。为促进农机化发展,《促进条例》首先规定要鼓励农机科研和生产企业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其次还对农民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给予政策支持;第三,专设“质量保障”、“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等章,强化了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保障、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以及使用服务等规定。

《促进条例》还对农机化信息网络、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机耕道路建设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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