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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区)出台《条例》 四特点紧扣主旨


《山西省农机化促进条例》则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扶持农机化发展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及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等企业提供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农业机械互助合作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与农机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并“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另外,在金融扶持上,为了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业机械的贷款,规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和简便信贷办理手续”。

而甘肃和安徽则“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据安徽省农机部门测算,仅此一项规定就为安徽全省210万台拖拉机用户减少了2亿元的养路费支出,极大地促进了拖拉机开展跨区耕、种、收作业服务。

监理工作有法可依 安全监管护航农机发展

《道路交通法》出台以后,使得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各地立法,首要的就是进一步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其提供执法依据,以法规的形式界定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和措施。

今年地方出台的这5部《条例》(办法),除了授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等之外,基本上都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道路外、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中的农业机械的检查权和事故处理权。在出现农机安全事故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应到场协助交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安徽省农机化促进条例》针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较多的事实,不仅赋予了农机监理机构静态管理职能,还赋予其动态管理职能,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在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宣传的同时,还要在农机活动较集中的乡村机耕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开展农机执法检查,并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使其职能法定,行为规范。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与农机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农机安全村建设各项措施。”,使得农机安全管理成为了政府行为。同时,明确了农机事故的具体含义和农机部门负责事故的职能,并授权由省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机事故处理办法。而明确了手扶变型运输机的的拖拉机属性,也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定了执法范围。

《吉林省农机管理条例》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处罚范围和具体标准做了规定。对联合收割机的处罚有15项;对驾驶人的行为处罚有8项;对农机事故逃逸和伪造变造证件各一项;对违法情节较重的行为设定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吊销驾驶证以及暂扣和就地暂扣拖拉机的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限制了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众多“相关部门” 共促农机化大发展

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单靠农机管理部门一家是不现实的,农业机械的管理也是一个立体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过程。这就决定了农机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协同作战。而在此之前,明确各自的职责所在就成为一个关键性因素。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与农机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下同)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地税、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的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一个条款就将相关的12个政府部门全部纳入到农机化促进与管理工作的队伍中,把农机化事业做成全社会共同的事业。而《安徽省农机化促进条例》里还涉及了价格部门,《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里提到了农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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