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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区)出台《条例》 四特点紧扣主旨


杨 雪

“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颁布了有关农业机械化管理的5个部长令、42个行业标准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或修订完善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从中央到地方,一个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新时期。

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与新修订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分别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此,今年出台的省级农机化管理促进条例达到了6部,使得2006年的农机化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十一五”农机化事业大发展的漂亮开局。

2006年作为“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全国农机化法制建设工作步伐明显加快。

六《条例》名称不同 促发展目标一致

1月14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获得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今年农机化法规建设工作的“头炮”。同时,这也是全国首部地方农机化促进条例。

7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公布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4日,《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而这是全国首家以农业机械化条例为法规名称的省级地方性农机法规,使得山西省成为全国率先出台农业机械化条例的省份。

9月28日,《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新修订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除此之外,6月,《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被列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0月,《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农机化立法工作步调明显加快。

纵观今年出台的6部农机化地方性法规,或称条例、或称促进条例、或称管理条例,名称各不相同。但是在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下,各省的农机化条例均突出了“促进”的内涵。除了在条例开篇就明确“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条例总则外,在条例条款中也紧紧围绕“促进”这一宗旨,以促进为主,以管理为辅,力图通过“管理”加强“促进”,加快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扶持措施明确得力 发展空间更加广宽

确立了“促进”宗旨的各省农机化条例,各省都在扶持措施上下了很大功夫,纷纷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并且将各级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农村金融机构等都纳入到促进农机化发展的行列中,形成了全社会都关注支持促进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刚刚出台的《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就在农机化科研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方面开出了“扶持清单”。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支持农牧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专项资金,引导农牧业机械化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开发研制先进适用农机具和关键性农牧业机械技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建设、基地建设、综合性服务市场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农牧业机械化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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