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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机械协会章程(修订)


  (二) 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种任务;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尊严,积极支持协会建设;

  (四) 主动、定期向协会提供所在地农业生产者所需的有关农机作业信息;

(五) 积极维护海南农机信誉,信守职业道德,保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良好的农机作业服务;

(六) 按规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破产、停业或被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主动退回会员证;会员触犯法纪的给予除名,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的、不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各市县依照本协会章程、经批准成立的市县农业机械协会分会,可作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选举或罢免理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决算;

  (三) 审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必要时采取分片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研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向各会员、各市县通报各种类型农机作业服务的指导性价格;

(二) 协商推选正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审议接受新会员;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 代表协会联系对外活动,扩大协会和有关社团及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及全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理事。理事人选由省及各市县农机部门及行业协商推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会费收入;

  (三) 开展各种农机作业服务收入;

  (四) 会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二十七条:会员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协会的费用收支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会费收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接受会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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