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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使用后认为不达标,拒付300多万货款,谁的错?


近日,一波三折的都兰绿源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都兰绿源公司)与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开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落下帷幕。缘由是都兰绿源公司认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有机肥不合格,导致自家的枸杞没有得到有机认证,故拒付三百多万货款,双方也因此三上法庭。

三百多万货款未结清

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6日,都兰绿源公司与青海开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青海开泰公司向都兰绿源公司第一次供货有机肥料2368.5吨,第二次供货566吨,单价每吨1150元,总价款为3374675元。

合同里的验收标准为:以青海开泰公司提供样品为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都兰绿源公司相关标准要求。合同里的结算方式及限期为:货到验收后,都兰绿源公司支付货款30%,第二次支付30%,余款年底结清(按实际到货量结算)。合同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

都兰绿源公司使用了肥料后,认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有机肥不达标,因此并未给付货款,导致青海开泰公司的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青海开泰公司向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方认为有机肥不达标

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还钱

针对都兰绿源公司提出的有机肥不达标的说法,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都兰绿源公司认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有机肥料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但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甲方提供的样品为准,且货物在交付时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此外,案件中都兰绿源公司对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产品已在验收后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都兰绿源公司未对产品质量提出过异议,故都兰绿源公司现提出的质量不达标,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青海开泰公司后面提供的566吨有机肥,都兰绿源公司认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此认为青海开泰公司主张566吨的货款没有依据。

法院表示,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确定的,应以收取标的物的时间为支付履行时间。对于海开泰公司提出的都兰绿源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为:都兰绿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有机化肥货款3374675元,支付利息82211.22元;本案诉讼费33797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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