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针对重点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其在经营环节违规使用违禁药物情况,主要抽检近年来部门发觉问题相对突出的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和明虾等4种鲜活水产品及其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养殖用水进行抽样,对其中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残留情况进行检验。
通知指出,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2月。抽检范围主要覆盖北京、沈阳、石家庄、济南、上海、杭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福州等12个大中城市,经营鲜活水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随机性专项检查和抽样检验。
通知要求,各类单位检查比例按照餐馆40%、集中交易市场40%、超市20%进行分配,其中对集中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应优先选择水产品批发市场。
针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水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抽样检验等治理责任情况,以及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落实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情况。
食药监总局要求指定的12家食品检验机构对口负责每个城市的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应派员参加对应城市开展的水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觉经营的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和明虾等4种鲜活水产品,及经营环节的养殖用水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食药监总局表示,对检验结果显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及养殖用水中检出药物残留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食药监督治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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