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繁种子规模。玉米种子生产规模2万亩以上(前3年平均每年的合同面积,下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规模1万亩以上;其他作物种子生产规模达到所制繁种子数量不低于该种作物100万亩大田用种量的规模。
(八)质量检验能力。生产经营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及品种遗传特性的分子检测。生产经营非籽粒种子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
(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玉米和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水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设备);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其他农作物籽粒种子的总加工能力达到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玉米、小麦、水稻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
生产经营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先进组织培养、种苗培育、种球繁育等设备。
(十)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种子法》限制从业资格的记录。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
(十一)品种推广能力。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申请玉米种子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1年以上的市场份额占全国玉米种子1%以上或企业的玉米销售额2亿元以上;申请杂交水稻种子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1年以上的市场份额占全国杂交水稻种子1%以上或企业的杂交水稻销售额1.2亿元以上;申请蔬菜种子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1年以上自育品种的市场份额占全国该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10%以上或企业的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从事的。有些这即使在黄瓜中比例在蕃茄中比例大多蔬菜种子蔬菜种子,人员又少;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1%以上。
(十二)第八条规定的第五、第六项条件。
(十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特别是蔬菜类种子,世界上很少国家对蔬菜种子设立进口限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从业工作简历。
(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或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六)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社保证明复印件。
(七)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提交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21/hq_156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