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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开展自有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但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DUS测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 l/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品种审定公告发布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并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五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丰产性、抗逆性、品质等农艺性状明显不再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

第三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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