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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加强品种管理工作,农业部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提高申请品种审定门槛。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需提供同一类型生态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同时,还需要提供品种、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转基因资质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检测报告以及品种标准样品等。

   二是严格品种审定条件。品种试验在原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基础上,增加DUS测试,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大幅度增加品种试验点数,且生产试验点次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次。规范引种试验,明确了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引种的试验要求。同时,规定了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对照品种的要求及条件。

   三是规范审定管理。实行申请审定品种、试验品种专业委员会审查制,品种试验专业委员会考察制,完成试验程序品种、拟退出品种专业委员会初审制。建立品种公示制度。完善并细化了已审定品种退出条件、退出程序,以及退出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自有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条件、程序。实行省级审定退出品种备案制度、试验对照品种备案制度。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zzjpzglc@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点击查看附件: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7-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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