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得到了法院的大力支持和重视。为了尽早结案,法院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相关单位参与。经过法院的释法说理,被告韦舒文在调解过程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真诚悔过,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鉴于韦舒文是刚刚单独经营种子生意,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借有限的商业银行贷款来运转,其妻子也是从农村出来打工,收入微薄,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小孩要抚养,家庭经济还暂时比较困难,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双方于2013年5月8日达成赔偿协议:韦舒文自愿根据自己的赔偿能力,按加害方高科种业赔偿标准,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
协议签定后,韦舒文随即赔偿了第一期第一批龙茗、小山、宁干、驮堪4个乡镇56户受害人经济损失22025元。经过动员提醒,2013年12月17日,韦舒文赔偿了第二期第二批天等镇荣华等9个村屯87户受害人经济损失29745元。今年3月18日,韦舒文赔偿了第三期也是最后一期都康等乡镇89户受害人经济损失29375元。至此,被告韦舒文共赔偿232户受害人经济损失81145元。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刑事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受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邓铁军 蒋立勤 农朝福)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8/hq_155664.html